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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民用航空业投资规定征意 鼓励投资民航

2017-07-04 12:06:23      参与评论()人

民航局就民用航空业投资规定征意见 鼓励民航投资

中国证券网讯7月4日从中国民航局获悉,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在投资准入方面,意见稿规定,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民用运输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各国内投资主体多元投资。采用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建设或运营民用运输机场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

意见稿还强调,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领域。

以下为规定全文: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维持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结构。第三条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一)公共航空运输;(二)通用航空;(三)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五)民用航空活动相关项目,包括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第四条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