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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公布,2月1日起施行(3)

2018-02-09 13:43:54      参与评论()人

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发放、厂商责任落实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消费者(含二手车受让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的,一经查实,给予追缴补助资金、注销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等处理,相关失信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本市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实施办法有关标准和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原标题为《快讯!沪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公布(附要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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