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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中牧股份,私募徐晗坤亏176.91万被罚60万元(5)

2018-01-26 09:13:2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二,法律法规未对内幕信息的确定性作出明确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认定内幕信息重大性和非公开性的前提是该信息应具备确定性和具体性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我会认为,内幕信息的确定性是指信息内容的确定性,而不是当事人所称信息所涉事项的确定性。内幕信息所涉事项在推进过程中,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可能完成,也可能未完成,可能完全按照当初的计划或方案完成,也可能经调整后完成,但这是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不确定性,不影响内幕信息形成时其内容的确定性。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即中牧股份收购广西扬翔饲料板块股权的方案有较详细的并购步骤及股权收购比例,该信息所涉内容具备确定性,而非当事人所称不具备确定性、具体性。我会对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当事人徐晗坤全程参与中牧股份收购广西扬翔饲料板块股权事项,对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进程非常清楚,其于2015年6月11日、6月15日两次买入中牧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拟定保密协议等实质性进展高度吻合。认定内幕交易与行为人使用的资金权属无关,当事人敢于使用他人资金大额买入“中牧股份”,说明其对该股后市有很好的预期,有很强的购买欲望,可以反映出当事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主观心理状态。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中牧股份”,即已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即使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股票也不影响其交易行为已构成违法的认定。而且2015年6月、7月间,股市发生异常波动,当事人7月6日不惜亏损卖出股票,不排除是为规避风险,而不能必然得出是当事人所称的体现了主动放弃、避免内幕交易的主观态度,并且此卖出行为如上所述也不影响内幕交易的构成。我会对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中牧股份”390余万元,涉案金额巨大,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知法犯法,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和法律敬畏,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使用本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虽然交易亏损,但其内幕交易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上述情节恰恰反映出其违法主客观方面较为严重。因此,当事人所称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所称的无危害后果与社会危害性较小之间也存在一定逻辑矛盾。当事人所称配合调查、交易亏损等情节也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我会对当事人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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