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事项,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服务,引导各地严格项目建设标准和资金落实真实性审核,合理把握项目审批建设规模、节奏和时序,严控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相关职能部门将统筹推进改革,加强横向衔接,合理确定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层级。
三、落实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主体责任
(一)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工作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批谁落实投资的要求,完善制度办法,加强能力建设,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行业技术审查,从严审核把关,切实接住管好,不得再层层下放。要坚持安全第一,从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的高度,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严守质量和安全标准,确保水利基础设施造福人民,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过渡和水利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二)对工程规划依据不足,建设条件、移民占地、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省际协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建设需求不充分、建设代价高、资金不落实、大幅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建设。
(三)对下放后由地方审批、符合中央投资补助政策的部分项目,我委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要求,区分轻重缓急,按照现有投资补助标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必要时将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