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但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情形除外;
“(八)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前款所指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事项,如需另经银监会或银监局批准设立,或者需银监会或银监局进行股东资格审核,则相关许可事项由银监会或银监局在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时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入股行为进行合并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 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人应当向银监会提交下列对外股权投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被投资方的基本背景情况,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权投资及后续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二)申请人股东同意进行股权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决议;
“(三)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四)股权投资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被投资方基本情况;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权投资前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交易结构和后续安排;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六)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七)被投资方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