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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保监局警示众安财险代理销售模式风险:涉嫌超范围经营(2)

2017-10-26 14:44:05      参与评论()人

众安财险与兼业代理机构合作产生的业务,也存在上述同类的业务定性问题。

(三)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而众安财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与住所地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合作,委托其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并且可以委托其开展后续的退保、理赔等服务,监管标准差异较大。

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部分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传统保险公司也可以效仿众安财险的做法,委托当地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规避《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三、 相关建议

(一)规范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建议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中“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表述的具体要求,明确是要求销售渠道“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即投保人直接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的业务?还是要求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内容“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如互联网购物的货运险、互联网买机票的意外险、互联网交易的资金安全险等?以进一步规范监管表述,提高监管要求的可执行性。

(二)试点部分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能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更不能与互联网保险公司合作。但是,目前部分银行类、航空类、旅游类等兼业代理机构实际上已经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根据代理销售的保费规模收取手续费,而不仅仅是为保险公司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收取平台信息技术费用而已。同时,上述兼业代理机构技术实力强、网络销售经验丰富、主营业务相关性强,同时其自营网络平台具有较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点击率高、受众面广,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建议保监会试点部分全国性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将兼业代理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纳入直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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