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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资金难讨回 消费者通过什么途径维权(2)

2017-09-07 09:42:04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消费过程中遇到商家经营不下去关门闭店的情况,消费者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先良认为,首先,预付式消费往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常是交款后出一份收据了事,民事救济难;其次,预付式消费一般由于经营者跑路产生,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部门没有力量去调查,行政救济难;其三,预付式消费涉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公安机关很难以诈骗犯罪立案,刑事救济难。

  私法与司法救助一齐上阵,精雕细琢搭框架

  “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发现一旦商家倒闭或者跑路的,可以选择已有私法机制来维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告诉记者,除了利用破产机制可以向那些侵占预付卡资金的主体追回资金外,企业负责人还有法定清算义务,不清算的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通过清算可追回被侵占的预付款。

  除了私法机制外,法律法规在五年前就开始为监管预付卡消费架设法律框架。2012年,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预付卡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搭建更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已刻不容缓。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部分省市对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记者盘点了沪、甘、黑、辽、晥、赣、浙、苏、鲁等9省市新修订的条例办法发现,9地对预付式消费所作的规定中,都很重视对合同的规范,均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有合同的好处是便于发生纠纷后的索赔与处理,规定合同约定的内容,则可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消费者最好还是要求签书面合同,即使按商业惯例不签合同,也应该有一个权属凭证。”曹兴权表示。

  对于商家关门歇业或者要搬家,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服务等情况,9地条例办法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上海规定,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