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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随后联系到这家租车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周先生。周先生表示,收取停运损失费是在合同中写明的。
记者:误工费在合同当中写了吗?
周先生:有合同。修车期间,车是不是不能租给其他客人了?她不认可这个钱,一分钱都不愿意给。
对此,刘女士表示,自己至今没有收到盖有租车公司印章的合同。记者查看刘女士出示的这份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只有刘女士填写的相关租车信息,连这家租车公司的名称都没有填写。不过在这份合同的“违约责任”中,确实写有“停运损失按日租金标准计算”的字样。
由于双方就是否应该收取停运损失费争执不下,租车公司暂时扣押了刘女士的10000元车辆租赁押金。与此同时,刘女士也要求在线旅游平台介入调解。
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认为,租车公司存在合同不规范、实际服务与宣传不符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而停运损失费按照旺季价格收取也不合理,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芦云表示:“确实造成损失的,应该收,但收的合理性需要结合经营者的合同、收费凭证、履行情况等证明经营者的损失。如果造成损失,该损失是不是1600元一天,要结合那个时候的情况去定,而不能依据现在的价格定,这样法律才会支持。”
近期,在北京、河北、江苏、上海等20多个省市,很多消费者报警称,接到所谓的“网购赔付”电话之后,按照提示一步步操作,最终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