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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吃大亏!小伙200元买打折机票,托运费860元(2)

2019-01-11 10:44:57  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评论()人

曾有旅客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上面这位小伙忙着回家,忍忍还是办了托运,但有的旅客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据扬子晚报此前报道,2017年9月12日,芦女士的儿子为芦女士、曹女士一行四人在网上订了2017年9月18日九元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九元航空)AQ1039自海口美兰机场至南京禄口机场的机票四张。

芦女士等上飞机时却被告知,行李箱尺寸不符合公司规定,不能随身携带,只能托运,而且收费。在和航空公司大吵一架后,两位女士选择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班机回南京。之后,她们认为航空公司的规定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道歉赔偿。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以及旅客乘坐国内其他航空公司飞机的普遍经验,20寸以下(包括20寸,即行李规格为20*40*55厘米)的行李箱都能带上飞机,也就是说,一般18寸、20寸的小行李箱是能随身携带上飞机的,即使旅客不愿意随身携带,该行李箱也是免费托运的。而九元航空搞出了一个随身携带行李不超过“20*30*40厘米”的限定,相当于给旅客设置了一个陷阱。

九元航空的代理人则称,原告方买的是特价机票,价格还不到正常票价的两折。所谓特价机票,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机票是附加了很多限制的。对于行李尺寸及收费托运的规定,就是对芦女士和曹女士的特价机票作出的限制。

九元航空还认为自己没有欺诈消费者,他们不仅在订票过程中对行李尺寸及收费托运进行了提醒,订票成功后还通过短信进行了提醒,已尽到提示义务。

那么商家在进行提醒义务时是否有明确的标准呢?

据央广财经此前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表示,当前并无规定明确何种方式才算商家尽到提醒义务。需要消费者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武高汉认为:

“并没有一个规定,比如说应当在页面的某一个位置。但是,在具体分析任意一个页面的时候,都会分析出经营者的用心。如果他用心良苦的不想告知消费者,通过对页面的分析,一眼就能看出。作为消费者,一定要请有关部门对这个页面进行科学认证,进行科学判断。”

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消费者不仅受了气,还需要承担较高的维权成本,让人无奈。如何解决,不仅仅是需要相关管理部门的介入,更需要航空公司和机票代理商服务意识转变,让廉价的费用体验到“不廉价”的服务。

(责任编辑:任宪奎 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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