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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在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看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有助于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但根源还在于企业。他指出,过去,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主要依靠发证、检查、处罚等线性监管手段,在重大突发事件后习惯于开展运动式专项整治。尽管行政手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面上乱象,但难以构建长效机制,同时还带来行政成本偏高等问题。在长期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现代食品药品产业的专业性使得监管执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光靠抽检、监管是管不出食品药品安全的。
“中央反复强调,食品药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只有‘大棒’和‘胡萝卜’并举,让企业发自内心地意识到守法才是本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胡颖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