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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发现不认识出借人
江媛急需资金用于周转,考虑到候某以前帮自己申请成功过银行贷款,并且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很快可以帮着把银行贷款办下来,就同意向公司借款。
江媛一年以后才知道,这家资产管理公司根本不具备向外发放贷款的资质。
2016年4月21日,江媛与丈夫一起赶到该资产管理公司与候某见面,候某准备好相关合同文本,他们一起赶到位于北京市西直门附近的方正公证处,在那里签订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8月,方正公证处因为内部管理不善、出现公证质量问题,被要求停业整顿。
江媛记得,到达公证处之后,候某熟络地和公证员打招呼,他们被带到公证处一个办公室里,准备签合同和对合同进行公证。她仔细看了看合同,发现借款合同上出借方写的是一个她不认识的人,叫冯某,借款本金80万元,合同期限只有一个月,利息按月计息,月息为2%。
她质问候某这是怎么回事儿。
候某解释说,签订这种为期一个月的借款合同是业内“行规”,之所以把月息设定为2%,是因为还要对借款合同做公证,利率太高,公证处不给做公证。
“合同是冯某跟你签的,他是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不就是代表我们公司跟你签了合同嘛,一个意思。再说了,公证处只能给你做一个月的公证。等这个公证合同做完以后,我们私底下还会签一些合同,那个写一年,要是你一年还不上,还可以再往后续签的,我们公司是正规的公司,不会骗你们的。公证的合同只是走个形式而已。”候某进一步解释说。
江媛信以为真签了合同,同时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该公司。
她没想到这也是个坑,“当时签合同,我以为是跟公司签的,向公司借款,谁知道后来冯某是以个人名义起诉我,要求我还款”。
江媛签字之后,再也没有见过这些合同,也没有保留过自己签过的任何一份合同,所有的合同,都被候某以“行规”名义收走了。后来,江媛只能到公证处复印公证处留存的合同。
当天,江媛收到了公司的借款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