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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8月10日讯 (见习记者 李静)近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就“国酒”商标一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除起诉商评委,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事联系了茅台,但是电话几经辗转之后,未有相关人员接听。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申请未通过。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再次在第33类商标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并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注册申请初步审定。但2016年年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茅台集团商标及图不予注册。
商标局指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及图注册”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注册
据了解,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上海2018年3月30 日电 /美通社/ -- 2018年3月28日-29日,以“互联 + 跨界”为主题的2018亚洲酒店论坛年会暨第十三届中国酒店星光奖颁奖典礼在上海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