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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集团为夺“国酒”商标起诉商评委 31家酒企牵涉其中

2018-08-10 17:22:39    中国网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中国网财经8月10日讯 (见习记者 李静)近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就“国酒”商标一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除起诉商评委,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中国网财经记者就此事联系了茅台,但是电话几经辗转之后,未有相关人员接听。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申请未通过。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再次在第33类商标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并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注册申请初步审定。但2016年年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茅台集团商标及图不予注册。

商标局指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及图注册”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注册”商标不予注册

据了解,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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