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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依法执行完毕后,被告银行实际已不再享有相关债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债券登记权,而登记的征信状态与10万元债券已经消灭的客观事实相悖。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征信管理条例》规定,不良信用记录终了5年后就应予以删除,而被告银行在符合条件一年多后也没及时删除。如皋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薛专表示,银行没有及时删除,实际上是降低了张某的个人社会评价,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判决后,被告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上级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