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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议,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海南某某珠宝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但是,陶法官同时指出,本案原告屈某某并没有因该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
屈某某作为一名“知假买假”者,明知该企业的商品标识存在虚假宣传仍然进行购买,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三倍的赔偿款项,从主观方面来看,屈某某并没有因为该企业的虚假宣传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购买行为与欺诈无因果关系。
同时,屈某某在短时间内在网购平台购买同类产品并以欺诈为由多次启动诉讼要求额外赔偿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