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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合同有效,需返还借款
“我有长期精神病史,裴某明知这一情况后打我的主意,哄骗我书写借条,不写便进行恐吓、殴打,甚至强行拿走我的工资卡并索要密码,”毛某上诉称,裴某恶意虚构借贷关系,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归还了部分“借款”,裴某没有证据证明他向他实际交付了货币。
湘潭中院审理认为,毛某虽然曾经患有精神疾病,但并未经人民法院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仍然可以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后果。毛某患有精神疾病并不能证明其借款时不具备与他人进行民间借贷的民事行为能力。
毛某未就上诉理由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至本案诉讼前一直未申请撤销该借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应当返还。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