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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直播事件再敲隐私警钟 目前已无法申请直播(3)

2017-12-20 13:30:57  法治周末    参与评论()人

在陈菲菲拍摄的暗访视频中,对于某餐厅视频监控中拍到的正在就餐的一对男女,有网友通过水滴直播弹幕对直播画面评论,甚至猜测该女子为小三。

“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对被直播者肖像权或名誉权的侵权。”张韬说。

平台称会履行“通知—删除”规则

如果存在侵权,如何分辨责任主体?《水滴直播用户协议》多次提到,用户自行承担因开放摄像机所存在的一切风险及后果,360智能摄像机及与第三方合作的水滴直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60公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水滴直播有专门的内容审核团队,对用户提供的直播画面、图片和评论进行全天24小时审核把关,对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侵犯个人隐私,以及违背其他公序良俗的行为,一经发现,会严格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处置。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6年底,北京网信办责令属地直播类网站自查整改时,水滴直播就被责令关闭了存在泄露隐私隐患的直播节目662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介绍,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许浩认为,上传视频的人(将监控画面分享到网络直播的安装人)未经被直播人员允许,私自将直播内容上传网络,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直播平台对用户所直播的内容有审核的义务,如果直播内容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直播平台也要负相应的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权益受侵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水滴直播涉及到以下几个主体,一是直播服务提供者,即水滴直播平台,二是直播内容提供者,三是浏览的用户。显然,直播内容提供者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直接向其提出诉讼请求。如果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张韬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被侵权人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此外,在张韬看来,如果涉及隐私侵权,对被直播者损失的界定也存在难点,建议立法建立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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