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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驰贸易将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 终审改判不构成欺诈(3)

2017-08-18 15:57:44    中国消费者报  参与评论()人

“新《消法》设立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一个进步;相比于旧《消法》,加重了对经营者故意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这样能减少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发生,很好地预防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实际上,新《消法》相关条款并没有要求消费者举证实际产生的损失及损失的数额。”邱宝昌说。

③重审后改判逸驰贸易公司不构成欺诈?

邱宝昌表示,其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也有问题。案件中涉及“欺诈行为”的解释,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月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其中第16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隐瞒真实信息,影响了购买意愿和商品价格,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构成消费欺诈。“本案中,逸驰贸易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是二手车、对车辆轮毂进行了改装这些关键信息,这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

“如果都这样判决,那以后肯定会有更多的汽车经销商用这样的手段来把二手车当新车卖,因为即使被发现,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够了。这是不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一种变相纵容呢?”发稿前,孟建生告诉记者,针对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他已准备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编后

此案的判决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一是因为涉讼标的巨大,二是因为同样的案情,多地法院此前已依据《消法》认定为欺诈并判令汽车经销商“退一赔三”,上述判决出乎公众意外。难道因为标的巨大,就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抑或是其他原因?期待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能带来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