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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驰贸易将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 终审改判不构成欺诈

2017-08-18 15:57:44    中国消费者报  参与评论()人

关注!法院终审,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竟不算欺诈?

孟建生:“将二手车当新车销售构成欺诈,车主获‘退一赔三’的判例,在全国已出现多起,为什么到我这却认定不是欺诈呢?”

百万保时捷竟是二手车

2012年10月28日,贵州车主孟建生与六盘水逸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驰贸易公司”)下属的盘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协议,订购一辆价值136.5万元的保时捷凯宴(3.0T)轿车;其中对20寸轮毂等相关配置进行了约定,保质期为两年。同年11月19日,逸驰贸易公司将轿车交付给孟建生,并出具了购车发票。

2014年8月初,因车辆出现操作不稳等故障,孟建生将车开到云南昆明保时捷中心维修保养。该中心告知孟建生,这辆车已过两年的的保质期,不再享受免费保养。这辆车在2012年6月29日,曾由陕西信捷汽车有限公司销售给一个叫张某的客户,保质期在2014年6月就到期了。

“难怪这车老出毛病,原来买到的是二手车。”孟建生向当地贵州省红果经开区工商分局申诉,要求逸驰贸易公司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工商部门调查得知,该车并非合同约定的保时捷凯宴 (3.0T)款,而是保时捷凯宴2995CC款,其原装轮毂直径应为18寸,现为20寸,应是改装过的轮毂。 

法院改判不构成欺诈

孟建生:将二手保时捷当新车卖给他,构成消费欺诈。请求判令逸驰贸易公司退车退款,并按《消法》“退一赔三”原则,增加3倍赔偿。

逸驰贸易公司辩称:2012年11月19日进行实际交付时双方对车辆及相关配置做出了明确的交付说明;涉案车辆是2012年11月19日由该公司向北京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为孟建生代购的,即使车辆存在问题,也不应当由逸驰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认定逸驰贸易公司构成欺诈,但没有支持3倍赔偿

时间:2016年1月26日

法院: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