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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5G基站相关频段技术指标征求意见稿

2018-06-11 18:05:42    IT之家  参与评论()人

第四条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所获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使用5G频率。3300-3400MHz频段内的5G基站限室内使用,遇有相互干扰问题由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条5G基站的设置和使用不得对同频段、邻频段其他依法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六条5G基站与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含测控站)、同频固定业务台(站)和同频射电天文台的干扰协调程序和标准见附1-3。

第七条为避免5G基站干扰3400-4200MHz频段内依法设置的卫星地球站及测控站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地球站技术改造等费用,原则上由3300-3700MHz频段内5G基站设置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有关费用承担的实施办法另行发布。为避免5G基站干扰固定业务台(站)、射电天文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技术改造等费用,由在同频段设置使用5G基站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自即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以下新申请的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许可:

(一)3400-4200MHz和4800-5000MHz频段内的地面固定业务台(站);

(二)3400-3700MHz频段内的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含测控站)。

第九条自2017年11月15日起,在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频段内新设置的单收卫星地球站如需电磁环境保护,设置使用单位应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选址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第十条为避免受到5G基站干扰,自2018年1月1日起,新设置使用的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频段卫星地球站(含测控站),其低噪声放大器或变频器的技术指标应符合附4的要求。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5G基站的其他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330号)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x月x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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