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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罚息将成历史:饱受诟病的霸王条款被终结

2018-06-08 13:17:19    IT之家  参与评论()人

第四条(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向持卡人主张了透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或者其他相关联账户中直接扣划透支款本息的;

(二)发卡行使用持卡人预留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催收债权,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权利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书面催收通知的签收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属或者持卡人授权主体。

三、伪卡交易

第五条(伪卡交易的概念)本规定所称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第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第七条(发卡行的通知义务)

【方案一】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关键词:全额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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