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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实体零售企业经常抱怨的一点是,其相较于互联网电商而言处于劣势,因为它们需要缴纳消费税,而互联网电商不需要。美国的一些州表示,1992年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助长了网购的兴起与繁荣,但它们每年却因此错过数百亿美元收入。
根据1992年的裁决结果表明,除非企业在美国的一个州有实体经营点,否则宪法禁止各州向企业征收消费税。而6月21日最高法院的裁决则将其推翻。
不同于中国的消费税制,消费者在美国商店购买商品的价格都是税前价格,结账时由商家收取消费税,因此消费者在结账时会看到额外的消费税一栏。消费税的税率也没有一个全美统一的标准,而是由各州和地方政府决定,因此,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消费税率各不相同,有5个免税州(如果排除地方消费税,只有3个真正免税州)。
此次判决的重要性在于,在此之前,这笔消费税只由实体商家向消费者征收,而在电商跨州销售的情况下,如果商家在消费者所在州没有实体业务,消费者就不用向自己所在州缴纳消费税。随着网购越来越发达,美国各州的财政收入在这方面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支持本案裁决结果的法官Anthony M. Kennedy认为,1992年的裁决扭曲了美国的经济,导致各州每年的税收损失介于80亿美元至330亿美元之间。
“相比于远程销售的企业,旧的法案将有实体经营场所的本地企业和许多州际企业置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他写道,“远程销售的卖家可以免去税收的监管负担,同时由于消费者普遍自己不缴纳这部分税款,卖家就可以给出更低的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