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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增加名称表述举措规定,申请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名称时,除允许冠以“海南”“海南省”行政区划外,增加允许冠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贸区”的区域表述字样。
据介绍,这些改革举措主要针对当前海南自贸区企业登记注册在外资准入、住所登记、集团登记、总部经济发展等方面材料冗余的情况提出,通过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拓宽企业信息归集面,使开办企业更加高效便捷,政府服务更加智能精准,为国内外企业落户海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服务总部经济方面,新举措提出在海南设立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体现功能性特点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业务特点的表述。
(原题为《海南再推便利企业注册举措 允许企业名称冠“海南自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