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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规则“打包”出台,证监会将严控筹资规模和发行节奏

2018-06-07 09:15:5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A股迎接“独角兽”万事俱备。6月6日深夜,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CDR办法》),同时还发布了IPO办法等另外8个配套规则。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

监管层推进CDR的节奏空前快速。《CDR办法》5月4日开始征求意见,6月3日截止。而在6月4日举行的证监会2018年第4次主席办公会上,该办法就获审议通过。证监会主席刘士余6月6日签发了第143号主席令,宣布正式发布实施。这与以往征求意见后需一周左右完善期的惯例,有明显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首批6只“独角兽基金”也于6日正式获批,上限规模总计可达3000亿。而对于CDR发行之后可能对A股流动性形成的压力,监管层也考虑在内。

证监会晚间明确表示,将严格掌握CDR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申报材料要求明确

CDR申请可以着手了。从证监会晚间公布的规则来看,涉及到发行申请的标准都已经明确,之后还需要交易所推出上市的相关规则。但由于递交申请到获批上市还有一段时间差,对于有发行CDR计划的企业及中介而言,已经可以启动推进。

除《CDR办法》外,证监会还同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IPO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创业板IPO办法》)。修改之后,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此外,同步发布的还有《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申请文件》、《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试行)》,上述规则即日生效实施。

关键词:CDR证监会抽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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