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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应用试点启动,缓解租赁业“多头登记”痛点

2018-05-30 18:12:1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5月25日起,北京、上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应用试点。

通知显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通过“网上填报——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审核通过予以登记(或审核不通过予以驳回)——公示相关信息”的流程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信息变更、注销等依然从原有系统处理。

通知还称,试点开始后,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将通过本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为保障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归集的完整性和查询的便利性,通过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的信息将自动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而在此前,融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存在承租人越权处分租赁物的风险。而且,在承租人对外抵押和转让租赁物时,受让人可以根据《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对出租人而言,其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则消失殆尽,加大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荣誉会长、君创租赁董事长李思明表示,对大量没有所有权登记机关的机械设备等动产而言,占有是所有权的主要公示方式,这势必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安全,这个问题已使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陷入纷杂的合同纠纷中。

201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融资租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立全国范围统一的租赁物登记和公示系统显得非常重要。

早在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建成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2014年正式确认其在金融系统中的法律效力,两类三种融资租赁公司均在使用;商务部2014年建成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外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将其作为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以明示租赁物所有权,但并未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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