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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长安保证在官网发布六则“就合规自查答记者问”,回答了与银保监会5月9日问询函中提出的是否为自有资金入股长安保险、与长安保险的第四大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金建”)是否有关联关系等。
从长安保证公布的答记者问的措辞来看,用词较为考究,并引经据典。在谈到与泰山金建1.78亿元资金的关系时,长安保证对此予以否认,称其与泰山金建认购长安保险新增股份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批次的入股行为,“诚如公司治理思想源头的希腊哲人所言,人的一只脚是不能同时踏入两条河流的”。
长安保证还强调,无论在股权,还是高管身份等方面与泰山金建都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双方只有正常的业务合作关系等。不过,5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4月18日作出的判决书表明,泰山金建曾接受长安保证的指定为其代持了0.1亿股长安责任险的股份。
澎湃新闻记者从公开资料中发现,无论是在股权还是高管身份上,长安保证与泰山金建之间均有间接或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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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在5月9日的问询函源于公众反映的一个情况,即长安保险的第一大股东长安保证涉嫌在2012年4月的增资扩股中,利用非自有资金增资,并且还与长安保险的第四大股东泰山金建存在关联关系。
银保监会要求长安保证说明,当时泰山金建账户中的1.78亿元是否汇入过其公司账户。如是,详细说明该笔资金汇入路径及最终去向,以及长安保证是否使用该笔资金认购长安保险股权。上述资金是在泰山金建与天津中方荣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信”)签订代持协议后,天津荣信向泰山金建账户汇入的。
长安保证称,其认真核查结果证实,2012年4月认购长安保险新增股份1.4亿股的资金系自有资金,泰山金建认购长安保险新增股份1.5亿股的1.78亿元资金与长安保证认购长安保险新增股份1.4亿股的1.54亿自有资金没有任何关系。“长安担保与泰山金建认购长安保险新增股份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批次的入股行为,显而易见,诚如公司治理思想源头的希腊哲人所言,人的一只脚是不能同时踏入两条河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