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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同时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管理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鼓励良性竞争,体现让利原则,确保账户透明。
保险公司应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渠道,特别是运用现代科技,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模式开展销售和服务,简化业务流程,优化客户参保体验。具备全国范围内养老金异地给付和产品转换等服务能力,特别是要向参保人提供通过移动终端的实时查询服务。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财务独立核算,据实列支和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提高费用管理水平。同时,要求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分别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环节,独立于自有资金和其他保险产品,确保资金安全稳健运作。同时,要求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开展长期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定期评估资产配置比例、投资策略和风险状况,确保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进行委托投资管理的,应当优先选择具备长久期负债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完善的资产配置体系,固定收益、权益投资和另类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机制健全的投资管理人。
办法要求中保信公司向社会公布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产品名单、业务办理流程、咨询方式等信息;要求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制作管理信息披露材料,并在其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税延养老保险专用信息平台将为参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参保人可通过信息平台自主查询个人账户内的产品、资金、税前扣除等信息。
(原题为《税延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