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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此举旨在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
应该看到,这一《通知》体现了政策的连续性。但在采取种种措施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同时,也要兼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兼顾职工利益,对进一步扩大内需也大有裨益。
根据《通知》,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通知》精神看,关于公积金缴存的基本政策并未发生大的变化。比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但“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可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这些表述也使得企业主动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了进一步的操作空间和政策依据。
缴存公积金对企业员工来说更多具有“福利”性质。员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也要按照这一比例同步缴纳。与养老保险金等不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它可以冲抵购房首付款,也可以按月提出支付房贷。并且不需要缴纳个税。对于很多职工来说,缴存公积金比例的下调,从职工工资单上看起来数额是多了,但企业缴纳的部分少了。再加上工资单账面数额的增加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个税。
因此,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降低,对于企业来说是减负的利好消息,但对职工来说并没有什么好处。相关部门曾表示,预计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今年可为企业减负约300亿元。这同时也意味着,企业职工减少了300亿元的“收入”。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各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去年全年我国共为企业减负超过1万亿元;5年来,累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3万多亿元。下一步,还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过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为企业减负做出更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