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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数据显示,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法律诉讼36条,其中有34条都是与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云联惠因与被上诉人陈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其提起上诉。
此前,原审法院判令云联惠一次性支付陈菊2016年2月份工资2000元、2016年3月1日至3月25日工资1747.12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约1.3万元。
一审判决显示,此前云某惠(即云联惠)主张与陈菊没有劳动关系,但陈菊提交了云联惠为其发放的工作证。同时,云某惠方面已确认向陈菊发放工资,云某惠的股东也以个人账户向陈菊发放工资,陈菊从事的工作内容亦是云某惠公司的项目,云某惠公司并无证据推翻上述事实。
上述判决公布后,云联惠方面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与陈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无需支付陈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云联惠方面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是,其与广东云某国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云某国骥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黄某作为云联惠股东和云某国骥公司的董事长,其账户有支付陈菊款项的记录,不能因此认定云联惠方面与陈菊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黄某作为云某国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菊与云某国骥公司的关系更加合理。而且陈菊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不能体现该表是云联惠方面制作的,而是属于云某国骥公司的工资明细,“仅以上面有黄某的签名便认为为我司的工资明细表证据不足。”
云联惠方面辩称,“我司与陈菊从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我司一致认为陈菊是云某国骥公司与毛某团队合作而安排来进行项目运作的,如果仅因为我司接受云某国骥公司安排如同陈菊一类人员的服务,就承担劳动合同法的责任,是绝对的不公平。”
对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表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期间,其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法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云某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