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厦门金融办公布440家不予备案P2P名单

2018-05-10 15:10:42    厦门市金融办网站  参与评论()人

5月9日,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厦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理的通告》,公布了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中不予验收备案的第一批网贷机构名单,限名单上的机构于6月7日前主动向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变更。逾期未变更的,将被纳入联合处置范围。

全文:

厦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理的通告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号主席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厦金融办〔2017〕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规范发展,重申并明确如下要求:

一、对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

二、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正式提出备案申请。

四、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或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新业务,并逐步消化存量业务。未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厦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联合处置。

五、对于总部注册地在厦门市以外的网贷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向厦门市金融办登记报备。逾期未登记的,将被纳入联合处置范围。

六、现将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中不予验收备案的第一批网贷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名单上的机构于6月7日前主动向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变更。逾期未变更的,将被纳入联合处置范围。

附件:第一批机构名单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