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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产品有利于完善个人养老保障体系

2018-05-08 11:20:0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指引》并未明确责任免除事项包括哪些,具体要看之后的产品示范条款或合同具体规定。

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此处重大疾病指中保险协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保协寿〔2007〕9号)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如未来中保协对此进行重新修订或颁布,则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随着未来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个人健康状况的改变,此处重大疾病的定义会发生变化。

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终身领取或固定领取,月龄或年龄)。不过,年金转换因子是在投保时就锁定还是在领取时确定,本次指引还未明确。

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以进行产品转换,具体又分为公司内产品转换和跨保险公司产品转换。也就是说,可以将X公司的一类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X公司的其他类产品,或者转移到Y公司的某一类产品。

试点结束后,参保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为符合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

四、精算评估。

与一般保险产品一样,保险公司需根据精算原理和有关规定,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计提各项准备金并进行充足性测试,确保公司负债的合理性和充足性。但由于税延养老产品特征具有一定特殊性,即为“养老账户+转换年金”的形式,与一般保险产品形态又稍有区别,因此税延养老的负债评估方法或许还有待明确和讨论。

总体来说,税延养老产品设计对客户即提供了灵活性(多种账户选择和转换)又给予充分的保障功能(全残/身故保障和养老年金),加之保证或保底的收益率以及账户价值的保证返还,为养老资金提供长期稳定的保值增值,同时考虑个税递延所带来的额外收益,确实是国家给予老百姓的一项利民政策,值得我们积极参与,并以此进一步完善我们的个人养老保障体系。

(作者系全民云科技CEO,曾任某大型保险公司总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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