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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德勤全球主席:对平台企业征税应基于利润而非收入

2018-05-07 09:00:21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美国总统特朗普力推的《减税与就业法案》已于2018年1月开始实施。根据新法案,企业税率将从35%降至21%。如何评估和预判减税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同时,由于美国经济已经进入复苏轨道,如此大幅度的减税举措无疑将加大“顺周期因素”,对整体经济又会带来何种效应?

与此相关,在国际税务体系层面上,在现有税收框架下,跨国公司是否在各个辖区贡献了“公平份额”?如何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同来改善全球国际税务体系?

更进一步,展望未来,大平台的商业模式给现存国际税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向少数大型平台型企业征税?哪些技术可以让全球税务更透明?

针对以上这些全球税务热点话题,德勤全球主席David Cruickshank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期间,接受了第一财经的专访。

对于美国税改,Cruickshank表示,从1986年以来,美国32年未进行任何大规模税改,其税收的结构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已有很大不同。这次的减税措施是美国设法提升其竞争力的一部分,并非特立独行,更大程度上是美国跟随全球大势所为。

针对经合组织(OECD)和G20推出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方案,Cruickshank认为其有助于解决全球税务合作的问题,他呼吁给予该方案更多时间,令其益处能逐渐释放出来。“若未来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也应考虑如何将改善的部分融入现存的税务体系。”他说。

对于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向大型平台型企业征税,在Cruickshank看来,最主要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需要改变税务规则,通过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方式来向电子商务企业收税。他认为,基于销售收入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比较困难,重点应该在于利润的分配,而不是推出一项基于销售收入的新税种。否则,新税种的成本最终还是会被转嫁给消费者。

美国减税效果尚不明确

第一财经:美国的《减税与就业法案》消除了大部分逐项扣除,并使标准扣除翻倍。从其对于个人的影响来看,新法案对于高收入家庭最有帮助。税务基金会(TheTaxFoundation)称,通过新法案,处于95%至99%区间的人群的税后收入将增加2.2%。你如何看待该法案的效应呢?

Cruickshank:我认为,我们应该首先了解一下美国此次减税的背景。从2000年开始,除了美国之外的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都推行了减税措施。而美国上一次推行大规模的减税措施可以追溯到1986年,那已经是很久之前的事情了。

因此,从公司层面来看,此次美国的减税措施事实上是跟随全球其他国家而进行的,为的是增强美国税制的竞争力。事实上,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在推行减税,包括降低公司税等。因为正如我们所知,国家一直以来都在互相竞争,想方设法为自己国家吸引更多企业投资,而公司税率是它们使用的一项工具。

因此,减税是美国设法提升其竞争力的一部分,也并非特立独行,更大程度上还是美国跟随全球大势所为。

第一财经:大规模减税在短期内是给资本市场和经济打了一针强心剂。但同时,这也增加了美国政府业已膨胀的债务。你是否认为在经济扩张期间推行减税措施,对于美国来说过于顺周期了?你认为企业会否因此很快增加资本支出?

Cruickshank:现在下定论还为时过早。减税措施2017年签署,2018年才开始生效,我们现在还无法看到企业将如何对减税做出反应。

通常来说,过往许多国家的情况显示,当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减少时,企业可以用来投资的资金就会增加,因此企业也就会进行更多投资。但如今我们才刚刚进入新财年几个月时间,现在下定论还太早。

但我想说一点,对于许多企业和个人而言,美国的减税法案可能已经属于姗姗来迟了。从1986年以来,美国32年来未进行任何大规模税改,美国税收的结构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已显得有很大不同。

第一财经:对于本次美国推行减税措施,很多人包括特朗普总统本人都声称是为了吸引跨国企业,包括制造业企业回归美国。你如何看待美国的这一努力?如果其他国家也跟随减税,是否会削减美国减税对于吸引企业回归的效果?

Cruickshank:税收是影响竞争力的其中一个因素。技能、合适的人才、厂房等相关基础设施,也都在其中发挥着作用。税收固然重要,但并非唯一的决定因素,影响决策的还有很多其他因素。任何国家都可以减税,但它们也要同时确保有合适的技能、人才,尤其对于当今的知识经济,全球都是互联互通的。在知识经济中,技能才是至关重要的。

谈到减税这一点,其实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的税率和美国减税后的税率差不多。以英国为例,英国的税率是20%不到一点,全球大部分其他国家也都在20%~25%间。也就是说,美国本次减税后的税率并未与全球各国普遍的税率脱节。

BEPS有利于改善全球税务体系

第一财经:宏观经济大趋势、资本流动和技术进步改变了跨国公司开展业务以及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方式。因此,决策者和公众正在质疑现存的国际税务框架是否依旧合适,跨国公司在各个辖区是否贡献了“公平份额”。你如何看待现状?

Cruickshank: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OECD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做出了大量努力,3年前(2015年),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建立在各单一成员国长期以来制定的文件、指导意见之上,OECD出台了相关草案——BEPS(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内容涵盖跨国企业的诸多税务事项,各相关方也签署了相应的协议,承诺遵守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后来纳入了G20的讨论框架。

这对于税收体系而言,是一个重大变迁,因为OECD成功地在2~3年时间内,将一系列文件整合成一份协议的情况可谓史无前例。如今的挑战在于相关国家需要时间来完成各国的立法工作,使BEPS方案的有关措施最终得以生效落实。也因此,这些措施的效果还需要些时日方能完全显现。一些跨国企业可能会由于这些措施需要支付更多税费,还有些企业已经进行了重组,以顺应OECD提出的新规定。

BEPS方案的影响力也还没有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但他们会的,2017年已经显现了部分效果,2018年、2019年效果还会持续显现出来。直到所有各方通过协议最终实施,我们才能正确评估它的效果。人们往往缺乏耐心,想要很快看到改变发生,但税收管理需要时间。

我认为,国别报告制度(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能够实现不同税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各国税务当局可以看到跨国企业在全球视野下的税务安排,这会带来更大程度上的问责制和透明度。

这个过程通常需要2~3年。当然,我也意识到,如今还存在关于对电子商务企业纳税的争论,认为对于电子商务类跨国企业的规定应该有所不同,许多国家目前在相关问题上也有公开讨论,这也许是下一个阶段需要关注并解决的。

第一财经:共同报告标准(TheCommonReportingStandard,CRS)体系已在100多个参与国家开始实施,中国也采取了新的措施来遵守CRS。你如何看待其功效?

Cruickshank:我刚刚提到的国别报告制度能让税务当局快速掌握征税对象的许多相关信息,也会促进更多信息交换。我认为,这能触发企业与税务当局之间非常好的、非常健康的对话,可以讨论缴纳/征收的税收金额是否合适,税务当局也无法再说他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因为他们能够得知全球正在发生的情况,他们能够知晓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征收了哪些类型的税收,我认为这是非常积极的发展。

我们也有许多相关团队帮助企业建立正确的系统、确保申报正确的信息等。我认为税务方面的透明度是很重要的,有了这点,税务当局在与企业打交道时会更加有自信,因为他们掌握了全局。

第一财经:大多数国家政府渴望激发更多的税收,以此来为发展提供资金,并普遍希望遏制例如卢森堡泄露丑闻中披露的避税计划。它们均对税务方面的合作很感兴趣。然而,加强国际税务合作的势头总是时不时会戛然而止。如何看待国际税务合作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Cruickshank:虽然有时人们不太相信,但我认为,前面提及的OECD达成的BEPS方案就是多国间合作的结果,我们还需等待一段时日,才能看到这些措施真正发挥作用。

然而,事实上,企业税在所有税收中占的比重,在不同国家是有差异的。对于有些国家,企业税是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在墨西哥、智利等国,企业税占其总税收的20%以上。而在法国和德国,企业税占比少于5%,这两个国家会更多通过其他渠道(比如社保、关税等)获得税收收入。因此,对于不同国家,企业税在其税收中的占比各不相同,也因此,对于不同国家,企业税的重要性各不相同。

第一财经:鉴于各国的情况不同,企业税重要性也各不相同,实质性的国际税务合作是否很难达成?

Cruickshank: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国家往往希望企业能够支付适当的税费,这也是合乎情理的。但另一方面,国家之间争夺企业的竞争可谓白热化,之前我们就谈到过通过企业税率来竞争,另一个例子是通过研发税收抵免来吸引企业,即给予在其境内从事研发的企业以税收抵免。在上世纪80年代早期,只有三四个国家实行研发税收抵免,而现在我记得有35个左右的OECD成员国采用了这一做法。

事实上,我还是认为税务透明度在未来会得到很好的提升,OECD协同方案的作用还未完全释放,我们需要给它更多时间。

第一财经:OECD成员国达成的协议只代表了全球的一部分,而且OECD成员国大都是发达国家,那么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呢?国际税务合作、协同该如何纳入这些国家?

Cruickshank:发展中国家也在遵循OECD成员国制定的原则。

在提升税务透明度方面,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参与了进来,同意实行国别报告制度来进行信息交换。如此一来,它们也能了解到本国和其他国家各自的税收格局。

另外我想说的一点是,我们生活在一个互相连接的世界中,国家之间会互相借鉴对方的税收政策和做法。基于此,我认为OECD的税务规则不会仅仅惠及OECD的成员国,我们会看到其他国家也在跟随采用这些原则。我认为,所有国家都能从中受益。

第一财经:有人建议设立一个具有授权和资源的政府间机构,为国际税务合作创建一个统一的全球框架,你是否认同这个建议?

Cruickshank:我认为,OECD在这方面的工作速度出乎很多人意料,它们已经出台了相关的BEPS方案,3年以来,各国都基本予以了采纳。我认为,对于其他任何一个机构而言,如果要接过发展新的全球税务体系这项任务,都需要大约几十年的时间。所以,我认为OECD非常迅速,表现出色。如果未来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也应考虑如何将改善的部分融入现存的税务体系,因为如果做出进一步的改善,也会是出于我们共同的认知。

在我看来,目前OECD构建的相关税务规则是有效的,优于以推倒重来的方式去建立全新的规则。税务问题是非常敏感而又复杂的,若是一个新的机构要接手有关工作去建立新的体系,需要耗时数十年。更好的做法是,我们复核一下OECD现有工作取得的进展,看一下还存在哪些需要改善的地方。我也相信,这些问题都能被OECD成员国和其他国家一起共同解决。

如何向平台型企业征税

第一财经:我们是否应该,又该如何向那些大型平台型企业征税呢?

Cruickshank:这是一个当下很受关注的议题。在欧洲,目前最主要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需要改变税务规则,通过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方式来向电子商务企业收税,相关提案也层出不穷,在如何确定征税地方面有不少讨论。这在OECD现有的传统税务规则指引中也还未涉及。

我认为,要基于销售收入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本质上仍应基于利润,但这样的话,你必须弄清楚利润从哪里产生,利润是如何分配的。因此,我认为重点应该在于利润的分配,而不是推出一项基于销售收入的新税种。否则,新税种的成本最终还是会被转嫁给消费者。

第一财经:平台型企业大多是跨国界的,通过商业模式和市场结构的重组,现有的中小企业不断被纳入和整合到这些大平台企业中。未来的税务结构是否需要围绕跨国界和大平台来进行重构和重组?

Cruickshank: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有人曾提出相关草案,提议成立一个超国家的实体来分配全球税收。而在更小的范围内,欧盟也曾考虑过类似的草案,草案提出建立一个通用综合企业税基(CommonConsolidatedCorporateTaxBase,CCCTB),即对于所有在欧盟经营的公司而言,欧盟每个成员国的税基都是相同的,计算税收利润的方式是相同的,不同的是税率。这个草案并未在政治上获得认同,因为太多欧盟成员国均表示,它们希望能够保有自己的税收权。

根据我研究税务问题近40年的经验,我认为各国不会愿意放弃税收权和执行税法的权利。

第一财经:你谈到全球税务系统时,多次提及要增加其透明度。区块链技术是否能协助全球税务体系提高其透明度呢?

Cruickshank:区块链技术的确能在这方面有所作为。通过区块链技术,各国金融服务行业能够分享信息,包括客户的信息、存款流向何处、资金流向何处等。区块链技术能够较好帮助确保税费支付对象的准确性、有助于解决漏报瞒报税等现象。我认为区块链技术在增强透明度方面有着很大潜力,尤其是当银行也被纳入进来后。

第一财经:如何看待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

Cruickshank:我会区别看待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

对我来说,区块链是分布式账本。它收集聚拢信息,其中的参与者拥有同一个共同的数据信息,以此确保安全性,可用于银行支付系统。

而数字货币完全是另一回事。很多央行在研究加密货币相关问题,例如如何监管加密货币、加密货币会如何影响市场等。

举个例子,一群银行家聚在一起,他们决定分享客户信息,了解彼此的客户数据。只有那些不存在贪腐问题的客户才具可信度,才能确保其资金来源。有了区块链技术,银行就能够分享客户信息,客户只要和体系中的一家银行打一次交道,他的信息就可以分享给体系中的其他参与银行。这就是区块链技术的一大优势,银行拥有了安全系统和获取数据的权限。

第一财经:作为财税专家,你如何看待中国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税制度框架和具体安排?在这方面,中国一直存在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困难。

Cruickshank: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困扰可能与他国并无二致,虽然具体表现有所不同。国家需要有良好的体系来处理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一国没有完善的体系,就会变得负担重重。

第一财经:在中国,问题的争论焦点在于,中国地域如此辽阔,联邦制的税收系统可能有效,但同时,中国又一直是单一制的国家体系,因此,很难采用联邦制的税收体系。

Cruickshank:我研究税收近40载了。在我看来,在集中式税收体系和分散式税收体系间,总是同时存在平衡和张力。

以我的母国英国为例,它的面积相对中国来说非常小,很长时间以来都实行集中式税收体系,而如今,英国开始下放权力至区域性政府,苏格兰政府拥有了区域性的征税权。如此一来,苏格兰政府和英国其他区域的各政府采用了不同的税率,而此前,英国一直采用的都是集中式的税收体系。

长久采用分散式税收体系的国家往往呼吁将税收集中,而一直采用集中式税收体系的国家也往往会考虑将税收权下放。关键是要运用好征税的一般性原则,即征税的行政实体要和做出税收政策决定并具体执行财政支出的行政实体保持一致,这样才能确保权责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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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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