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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

2018-05-05 10:32:1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近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管理办法》共八章61条,一是明确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二是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安排,规定了发行基本条件和程序,对通过存托凭证再融资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三是,明确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境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四是,建立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制度。五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在明确境外发行人应该保障境内投资者,不低于境内要求的同时,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回购措施。六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法律责任,丰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对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附全文:

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规范。近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存托凭证作为证券跨境发行上市的方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其产品原理和运作机制已经形成了较为通行的认识和模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将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同时,正在推进的沪伦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为明确存托凭证这一新的证券品种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的相关活动,《管理办法》定位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在《证券法》的框架下,细化《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明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要求和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未来开通“沪伦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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