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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银保监会出手,整治险企关联交易乱象。
5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仅有一周时间。正式管理办法计划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正式通过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将同时废止。
实质重于形式确定关联交易
去年,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保险公司股东股权领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公司治理有效性“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关联交易风险日益突出,管控失效风险不可忽视。
根据银保监会介绍,此次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在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及自然人确定上,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包括:(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二)项所列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其中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以及提供服务类等。
投资入股类是指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投资于关联方资产,投资于包括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权益或其他资产,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