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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迎强监管,“主业不够金融凑"或成历史

2018-04-28 09:05: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

《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一般性财务投资,不作过多限制;对于主要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进行严格规范。

在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方面,《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规范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强化股东资质要求。

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并且控股股东原则上还要满足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40%等要求。

从负面清单看,非金融企业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管控薄弱、进行高杠杆投资、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不得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对所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非金融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成为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的报告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实体企业试图涉猎金融业来提高自身盈利的行为。

从规范资金来源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非金融企业将银行贷款、发债资金、理财资金等用来投资金融机构,甚至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削弱。

为此,《指导意见》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名股实债”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和抽逃资本。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禁止以代持、违规关联等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交行的报告称,《意见》促进实业与金融业良性互动,有利于我多产融结合的长远规范发展,推动产融结合回归“以融促产、以产带融”的本意,使得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能够相互有利、互动发展,同时促进实体企业更多地回归主业、聚焦主业,理顺金融和实体关系,推动整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为规范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前提和准备,预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意见有可能很快出台。

除此,《指导意见》还完善了公司治理要求,并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指导意见》对新发生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对《指导意见》发布前,涉及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通过不正当关联交易投资等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确需市场退出的,依法积极稳妥实施市场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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