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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薪酬管理大变化:充分竞争领域企业可用备案制 调动积极性

2018-04-16 17:55:1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当前,国资委正以国企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为契机,推动新一轮国企薪酬改革。

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16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资委将对央企工资总额进行分类管理,要把工资总额的企业内部分配权真正交给企业。

具体而言,彭华岗称,对于充分竞争领域的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完全实行备案制,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定。对于商业二类企业或者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会实现核准制的管理。

“企业的情况不一样,管理方法也不一样,即便是商业二类企业集团下面的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方式也会不一样。”彭华岗说。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同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同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结合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别实施改革,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提升发展质量,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近年来,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稳步推进。2015年推行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制度,实施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主要针对的仍然是国企高管,建立了“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强激励硬约束机制。

同时,引入股权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管理、技术骨干等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

“上一轮国企薪酬改革并没有完全覆盖到基层职工层面。此次改革在强调职工层面的同时,更加注重劳动生产率这一指标。”李锦表示,国企薪酬制度改革,本质上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基本分配制度,同时把劳动力市场、劳动生产率作为重要考评指标,从而突出了职工的主体地位。

目前,国有企业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主要是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为主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

彭华岗表示,《指导意见》里面有一句话非常明确,企业内部工资总额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应该说,这几年虽然有一些文件还在制定当中,但是有一些改革措施已经在企业很好发挥了效果。

一些地方在竞争类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上已有很多探索。比如,江西省国资委将监管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工资总额下放给集团本部审核,山东省国资委不再审批省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管理,以及重庆市国资委全面下放工资总额管理权限,明确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薪酬不受工资总额限制等。

李锦表示,国企的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下一步应结合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别实施改革,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由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坚持和完善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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