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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史上最严燃煤自备电厂整治方案征求意见

2018-04-13 09:15:27      参与评论()人

能源主管部门对自备电厂的大规模清理和整治,酝酿于2015年11月公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但该文件对燃煤自备电厂在补缴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方面的要求仅作了原则性表述。2017年,多部门赴新疆、山东等六省(区)开展了燃煤自备电厂专项督查,征求意见稿基于前期排查发现的问题制定而成。与已有政策相比,征求意见稿对存量和增量燃煤自备电厂皆提出严格的清理整改措施,并对自备电厂补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提出明确时间表。

自备电厂,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了满足本单位生产用电、用气等能耗需求而投资建设的发电厂,一般不向国家电网送电。自备电厂的出现,有其复杂的历史与体制背景。上世纪80年代,各行业陷入严重缺电。电力工业政策从独家办电转变为鼓励多家办电、多渠道办电后,各地高耗能企业纷纷开办自备电厂。在电力供应不足和电价高企的年代,自备电厂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但长期缺电逐渐消失后,在中国电力市场,自备电厂常因“未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管理混乱”、“加剧环境污染”而遭到诟病,游离于合法与违规的边界之间。

征求意见稿称,除国家有特殊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将燃煤自备电厂项目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中发9号文件出台之后,未经批准或未列入规划的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一律停建停运。

除了从源头卡住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发电量不得上网交易,电网企业不得收购其电量。同时严禁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局域网、微电网或专用供电线路。

针对自备电厂发电成本低的两大基础——不承担社会责任和环保投入有限,征求意见稿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从行业分布角度来看,自备电厂主要集中在钢铁、电解铝、石油化工和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以山东魏桥为例,通过自备电厂、自建电网,打破电网企业垄断,魏桥实现平均电价水平比国家电网低三成以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此前发布的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16年度跟踪评级报告曾披露,2016年1-3月份,魏桥集团自发电成本低至0.17元/千瓦时,2013-2015年这一数据分别为每千瓦时0.29元、0.21元、0.18元。

征求意见稿要求,自备电厂自2016年起欠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应于2018年底前缴清;2016年前欠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应于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个别数额较大、确有困难的地方,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具体报征收部门确定。此外,以省为单位核定政策性交叉补贴水平,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必须与其他工商电力用户一样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

征求意见稿要求,燃煤自备电厂的运行应执行国家、地方对公用燃煤电厂的最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限产或停产改造;其运行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能效标准要求;安装脱硫、脱销、除尘等环保设施,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与当地环保、监管和电网等部门联网。

征求意见还规定,燃煤自备电厂须承担电网安全调峰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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