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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丨一年被告48次,证监会是如何应诉的?

2018-04-10 09:34:3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去年6月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除此之外,新行政诉讼法对司法审查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据证监会介绍,法院对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日趋严格,审查重点呈现由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向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延伸,由合法性审查向合理性审查延伸,由事实证据问题审查向法律适用问题审查延伸,由实体合法性审查向程序合法性审查延伸等特点,证监会行政处罚应诉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以前主要是针对处罚案件本身的审查,现在延伸到审查规范性文件。”前述人员告诉记者,不仅要看证监会对单个人、单个事的处罚是否合法合规,还要看处罚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理合法,关注对一个类别的案件的影响。

事实上,从关注合法性延伸到合理性,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的审查也在提高。具体来说,以前更关注合法性审查,即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现在延伸到关注合理性,同类案件的处罚是否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是否存在适用统一规定却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形,即同样的案子,“有时处罚明显轻了、有时处罚明显重了”,也会受到法院的重点关注。

不过北京高院在此次判决中也表示,证券金融领域相比于其他行政领域更具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奉行依法审慎监管原则,这也要求法院对金融监管执法行为进行司法监督必须在恪守适度原则基础上开展合法性审查,不能逾越金融监管执法规律或者超越司法权边界施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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