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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自律监管升级:鼓励主动和解,若1年内注销律师要被罚(2)

2018-03-29 09:07:55      参与评论()人

其中,程度最为严苛的监管措施指出,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基金业协会在三年内将不接受该律所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基金业协会3月9日最新公示的“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显示,在此次公示名单中,共有5家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他们是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其中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踩雷”项目多达5个。这意味着,这5家律所未来三年内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相关法律服务,很有可能会被协会暂停。

此外,随《决定》一起公布的还有一份《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协会明确了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包含了八大类: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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