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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行业迎全面开放,外资机构准入享“国民待遇”

2018-03-22 09:33:5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支付行业全面开放向前迈进重要一步,人民银行周三(3月21日)发布消息,正式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和监管政策,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享受“国民待遇”。

同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下称《公告》)明确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政策,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公告。

放开外资准入限制

《公告》称,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下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外资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

其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二是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三是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此之外,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办法》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在准入和监管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需遵守三个原则:一是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二是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三是合理引导,坚持规范发展。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引导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运营管理持续合规,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防风险的背景下,加强监管成为开放的前提。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此前指出,开放与监管需要匹配,“越是对外开放,政府监管越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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