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不动产登记出新规,明确哪些人可以查他人房产信息

2018-03-21 14:28:2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20日透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经自2018年3月2日起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

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魏莉华表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民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表示,就私权交易而言,查询登记资料的基本功能在于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交易成本,使意欲购买或者租赁不动产之人可有效了解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到欺诈。

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

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

魏莉华介绍称,《办法》明确以下几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另外,出台本《办法》主要是规范为老百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另外办法另行规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