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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退市新规亮相 能否激活A股“新陈代谢”机制?

2018-03-13 09:12:5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沪深证券交易所9日同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规定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同时,明确重大违法上市公司不得恢复上市,欺诈发行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中,欺诈发行缘何首当其冲?退市制度合规性指标趋于完善,能否激活A股“新陈代谢”机制?

沪深交易所退市新规亮相,欺诈发行首当其冲

3月2日,证监会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强化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进行完善。

一周后,沪深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制度安排对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实现全覆盖、严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既包括了首次公开发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也纳入了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查明的违法事实均可作为强制退市的认定依据。

各类重大违法行为中,欺诈发行首当其冲。新规规定,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都将被强制退市。

“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和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市场发行活动的底线要求。” 上交所首席大律师卢文道表示,作为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欺诈发行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应该坚决予以退市,绝不姑息。

优化退市程序,收紧“回来”路

除了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新规的另两大亮点在于优化退市程序、收紧“回来”路。

一方面,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关键词:A股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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