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对此深圳一位保荐代表人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某些亏损中的“独角兽”企业要登陆A股,那么就算是“特事特批”不用排队,也先要修改好相关法律法规,再优秀的企业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而享有过多特权,除非针对盈利条件等硬标准也来“特事特批”。
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毅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具体企业上市前是否有盈利能力、独立性、规范运行等条件,具有非常大的主观性,与监管部门各个时期的政策和经济背景条件直接相关。“独角兽”企业是否开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绿色通道,比如在不强制要求解除VIE股权架构条件下准许在国内上市,肯定也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也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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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