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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同股不同权渐近:修订“上市规则”的咨询文件即将公布

2018-02-23 09:17:44      参与评论()人

澎湃新闻记者据此向港交所求证,但未收到回复。

根据报道,监管当局属意仅由个人持有特殊股权,认为较切合“凭科技、创意等资本以外方式成为大股东”的理念,但部分新经济公司或由企业持有,相关企业的持股能否具特殊股权及限制,处理或与个人持股有所分别,咨询文件未拟就此落下定案,或于现有条文实施后才再作讨论。

所谓“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是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者多类代表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架构。一般表现为公司股份分为A、B两类,其中A类股为一股一票表决权的普通股,由公众投资者持有;B类股为超级表决权股,由公司创始人或原始股东等内部人持有。双层股权结构的存在令企业在取得外部融资的同时依旧将控制权保留在家族内部或内部团体中。

“同股不同权”多在美国和加拿大市场实行,采用该股权结构的知名公司包括谷歌、Facebook、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等。

香港一直奉行同股同权制度,所有上市公司股东不论身份及持股量,其持有的每一股都享有相同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多少,与股东拥有股份的数量成正比例。

4年前,因无法接受阿里巴巴的不同投票权架构,港交所与阿里巴巴IPO失之交臂。

2017年12月18日,港交所公布了《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明确表态对达到要求的同股不同权公司将允许其赴港上市。

在此次被称为“香港市场25年来最大变革”的市场咨询中,港交所建议在主板引入“同股不同权”,为三类型企业设下不同门槛。

第一类是新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有关企业必须是“新经济股”,上市市值最低为100亿元,而且有10亿元收入;若市值达400亿元,则不设收入要求。

第二类是放宽已在美英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来港作第二上市。市值要求是100亿元,同样只限新经济企业,可沿用美英当地的“同股不同权”架构,不需遵行香港针对“同股不同权”所设的投资者保障,意味阿里及京东等可不作架构重组,直接在港作第二上市。今日以后始上市,而日后有意在港第二上市,则要符合香港对同股不同权的要求。

第三类则是无收入的生物科技企业,但市值要求需达15亿港元以上,以及其研究阶段不能处于太前期,同时由基石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将不会计算为公众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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