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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章”又曝账户冻结案,金盾股份融资担保谜团待解(3)

2018-02-08 09:21:22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金盾集团私刻公章行为是不是真实存在,目前还需等待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

首先在假设的前提下,如果并不存在私刻公章行为,上市公司确为借款主体或者担保人,那么上市公司是否涉嫌信披违规?

对此,多位律师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上市公司实际是借款主体或者担保人,且借款数额或担保达到了强制披露的标准,而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那么就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借款人达到这样的条件需要及时披露;作为担保人,其中有一条“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要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硬币的另一面则是,也有可能金盾集团存在私刻上市公司公章行为。但即便是这样,律师们认为,金盾股份未必不需要承担责任。

“即便是私刻的公章,对于合同的相对一方而言他是善意的第三人,他如果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董事长或相关责任人可以代表上市公司的,有合理理由相信公章是真的,那么他的权益受到保护,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可能认定合同有效,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也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作为外部签协议的人而言,如果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个是金盾股份的行为,对金盾集团私刻公章一事不知情,那么法律上可能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公司自身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法院可能还是会认定该民事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在类似常见的案例中,保护交易是法院的一个基本原则,很少情况下会判合同无效。”臧小丽表示。

王智斌认为,后续法院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看双方的取证情况和具体案件细节,如果构成“表见代理”,上市公司需要先行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后再向私刻公章的主体进行追偿;如果不是构成“表见代理”,那么上市公司和合同相对方都是被害人,私刻公章主体为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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