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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罚和熙投资违规交易慧球科技旧案:董事长被罚40万(2)

2018-02-07 10:08:04      参与评论()人

和熙投资官网显示,康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投决会主席。康伟系上海交通大学学士,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担任申银万国研究所首席策略分析师;中海信托常务副总兼首席投资官;中海基金总经理兼投委会主任,并亲自参与了两家PE公司,一家信托公司的审批和筹备。其带领的策略研究团队连续三年获得新财富排名前列;其管理信托公司自营期间,自营证券投资的回报率连续2年超过100%;其担任投委会主任两年期间,旗下基金的整体业绩水平位于行业前三分之一。

涉及为顾国平取得慧球科技控制权提供融资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涉及到慧球科技的实际控制人顾国平。

和熙投资在申辩中表示,和熙2号、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主要理由:1.和熙投资的基金产品中仅和熙2号是为顾国平取得慧球科技控制权提供融资安排,与顾国平构成一致行动人;2.和熙2号与中信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和熙3号、和熙23号与平安证券签订收益互换协议,收益互换本质是衍生品,通过收益互换买入股票并非基金直接持有,除平仓收益外不享有其他权利包括表决权;三是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所持有“慧球科技”在2015年4月24日均未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表决,说明和熙管理的上述基金无“扩大能够支配慧球科技股份表决权的数量”的情形。

对此,证监会认定申辩意见不成立,认为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形成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有效配置资本市场资源、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借用金融工具、协议安排等方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和熙投资同时提出,和熙2号为顾国平的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顾国平,而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与和熙2号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基金持股即使合并计算,持股比例未达到5%,故和熙投资不是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证监会的认定同样认为申辩意见不成立,认为和熙投资分别与中信证券、平安证券、顾国平构成一致行动人,因中信证券和平安证券按和熙投资指令进行证券交易,故相关账户持有的“慧球科技”应当合并计算。和熙投资是和熙2号、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等产品的管理人,该等产品均由和熙投资主动进行资金安排,和熙投资具有相关账户的交易决策权和所买入“慧球科技”的表决权,是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顾国平通过和熙投资管理的和熙2号持有的3.8%股权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熙投资相关产品持有的股份放弃表决也不会改变慧球科技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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