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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不服一审判赔七成损失,二审上诉反遭股民“全额索赔”

2018-02-01 09:31:58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因不服一审判决赔偿投资者七成损失的结果,安硕信息(300380.SZ)提起上诉,以考虑系统性风险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然而也有投资者对扣减三成损失不服,认为没有系统性风险,应全额赔偿。1月30日,这两起上诉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进行了庭审。

据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在庭审上,安硕信息代理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恒和褚俊杰律认为,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与安硕信息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王恒提出两点理由,一是被上诉人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30%的投资损失剔除比例明显过低,一审判决仅仅认定了2016年1月初因熔断导致的股市大跌系市场风险因素,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6)》及包括刘士余主席在内的各界权威人士的观点,2015年6月15日至7月7日以及2015年8月份A股市场发生了两次股市异常波动,这两次股市异常波动也符合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特征,被上诉人在此期间的投资损失同样与安硕信息的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时也应当予以剔除;二是,被上诉人是在2015年5月及6月安硕信息股价处于历史高位时买入,其追涨杀跌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所造成的投资损失也应予以剔除。

但一位投资者代理律师认为,一审认定扣减30%市场风险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合理,对于投资者非理性投资则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也有投资者不接受“酌情扣减30%投资损失”的一审判决,再次对安硕信息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要求安硕信息对投资损失全额赔偿。这部分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认为,我国已对2015年、2016年间的股市波动做出定论,并未发生系统性风险,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初的熔断机制是导致系统性风险的诱因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混淆了市场风险和系统风险的概念,酌情扣减30%市场风险,酌情扣减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的由被告举证要求不符。

由此,双方律师就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以及存在多少系统性风险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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