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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丹东港”风险监测不力,东海证券收证监会警示函

2018-01-22 09:15:23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1月16日,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丹东港”)公告称,“15丹东港PPN001”已构成实质违约。

同时,近日,“16丹东港”的受托管理人东海证券收到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警示函。该债券存续期内,东海证券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对相关情况进行持续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接近监管人士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16丹东港”并未违约,东海证券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作为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的风险监测并不到位。

根据Wind资讯,2018年信用债回售总规模达到1.2万亿元,这一规模将创下历史新高,其中公司债回售到期量达到9939亿元。随着2018年回售高峰悄然开启,公司债受托管理人的风险监测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东海证券遭处罚

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称,在债券存续期内,“16丹东港”的受托管理人东海证券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对相关情况进行持续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辽宁证监局称,东海证券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东海证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尽管“16丹东港”已经于到期日完成兑付,但兑付后数日,由丹东港发行的另一只债券“14丹东港MTN001”却于2017年10月底发生了违约。

2018年伊始,丹东港发行的又一只债券发生违约。公司1月16日公告称,“15丹东港PPN001”未能筹集足额偿付资金,已构成实质违约,累计债券违约金额15亿元人民币。

接近监管人士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东海证券所受托的公司债“16丹东港”并未违约,东海证券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作为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的风险监测并不到位。

据了解,在丹东港已经出现风险的情况下,东海证券仍将其归为“正常类”债券。

强化受托管理人责任

2017年3月,沪深交易所及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半年一次的存量公司债风险排查模式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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