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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应分类差异化监管

2018-01-18 09:32: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2012年,按照支付机构发行通用作为支付工具的预付卡和企业发行主要用于企业自有品牌旗下支付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分别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支付机构预付卡属于金融事权,由于实行实名制并限制金额,采取了防范套现措施,支付卡需求大为缩减,市场已经远不如之前。

可以说预付卡达到了防范洗钱和反腐败等目的。对于单用途卡由于主要是地方商务部门归口备案管理,据媒体报道,上海全市发卡企业约十万家,备案企业不过四百余家,说明备案管理距离制度设计目的相差甚远。由于投诉率居高不下,目前在征求意见准备对单用途卡进行立法规范。

预付卡宜分类差异化监管

单用途卡是企业发行的,是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低于银行信用的,目前我国发卡有一定门槛,但实际上很多企业根本不理睬这些门槛规定,商务部门没有执法队伍,无可奈何,就算未来通过立法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监管,恐怕对于发卡行为也难以禁绝。

有人提出对于发卡提高门槛,但这也是有利有弊,门槛若太高是对企业的限制,各地在营商环境上有竞争,对企业限制太多,有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嫌疑。而且就算是门槛再提高一些,发卡不是上市,仍然是没有外部中介和法律规则的企业单方行为。现在公司是承诺资本不是实缴注册资本,满足注册资本要求并非难事,近期暴露出来的那些诈骗公司无一不是注册资本雄厚且租赁高档写字楼的,因而设置门槛也不一定就更可靠。

对于一些诚实经营的企业,也完全可能因为经营失败而无法承担退卡责任,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面临的就是商业风险,只能自行承担。有一些行业尤其是健身、游泳、美发等,在某些企业示范作用下,赚钱靠的就是先多发卡多收钱。以健身企业为例,实际人有惰性,很多人买了卡但并不会经常去健身房,但健身企业租赁场地加上设备和人员等的成本是刚性的,费用并不因为人们少去锻炼而减少。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健身企业经营不下去了而其又没有卷款跑路的话,属于商业风险。立法加强监管并无法避免这类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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