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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步向深入

2018-01-16 18:05: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改革,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正在逐渐走向深入。

据新华社报道,1月1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

一直以来,土地制度问题都是我国“三农”领域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到二、三产业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为顺应这样一个发展现代农业的趋势,和农户保留承包权、愿意流转经营权的需要,就有了“三权分置”的制度创新。

业内评价,这一制度安排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实现了三项权利的平衡。一方面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下,另一方面又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

如今,能够巧妙实现权利平衡的“三权分置”这一制度创新,正在从承包地制度,延伸到宅基地制度。

从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到“两权分离”下的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中国的宅基地制度也历经了跟承包地颇为相似的变革。

宅基地制度复杂而严密,简单概括有几点原则:一是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农户只拥有使用权;二是“一户一宅”,一家农户只能使用一处宅基地;三是排他性原则,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且“无偿获得”,而非集体成员没有资格申请宅基地。

对于这一套制度体系所要承载的社会目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守英曾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一是保障农民居住,其二是严守耕地红线,其三是稳定社会、稳住农民。但是,在农民向城镇、向新村流动过程中不能依法平等落地的制度安排,只能保证农民在原村民小组内不失地、不失所,在发展中就很自然地牺牲了宅基地的财产性和效益性。

随着农村人口的进城务工和落户,出现了农村宅基地的大量闲置,再加上乡村旅游的兴起,出现农家乐、民宿等新业态,原有的宅基地制度受到了挑战。换句话说,就是宅基地的资格主体与农房的使用主体分离,有宅基地使用资格的农民不再在农房居住,而想使用农房的非集体成员却没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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