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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专家建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2018-01-09 15:47:1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近日,人大网站公开征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的意见。

其中,《草案》第33条称,“国家采取宣传、教育、管理等措施,提高公民对吸烟、饮酒危害的认识,减少对国民健康的危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北京协和医学院教授杨功焕建议,《草案》需要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相匹配。履行《公约》是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与之矛盾。其中,“公共场所控烟”的提法也不科学,因为控烟包括了多项策略,而在室内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等需要严格禁止吸烟。《草案》提出具体办法由地方制定,把控烟策略都交给了地方,他个人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青斌也认为该法第33条控烟条款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没有对烟、酒进行区分,而是在第一款中和第四款中均将两者并列。而我国现有的立法对于两者一般也是区分处理的,如《广告法》对烟草广告采取的是绝对禁止的态度,对酒类广告则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烟、酒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其次,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缺乏明确的方向性的规定,只是简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进行规范也不完善。

王青斌建议,在总结我国当前不少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应该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然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

王青斌还提出,有关“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仅仅是文字提醒是不够的,应当借鉴各国的控烟经验,明确规定应当有图形警示。此外,对于违法行为未规定法律责任,将让前述的规定失去强制约束力,而仅仅具有指导意义,将难以起到真正保护人民健康的作用。

烟草使用是许多慢病包括癌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糖尿病等疾病的主要致病原因之一。自世界卫生组织的《公约》生效以来,世界各个国家都积极履行,推出多项有效的控烟政策,并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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